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公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
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校服选用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2021〕1号)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安县中小学(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条 校服释义。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展示学校良好形象、促进学生团结合作、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学校主导、学生自愿、多方参与、公开招标备案制的原则。
第四条 统一举措。确定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校服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合同文本。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安县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学校卫生健康和后勤服务中心。结合全县实际统筹、指导、监督校服管理工作;联合县市场监管和省纤维检验局公安检验所等部门建立《公安县中小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名录库》;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及服务责任;上报相关部门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县直学校校服招投标工作;指导乡镇中心学校对辖区校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 乡镇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学校校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学校校服招投标工作。县直学校、各乡镇中小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主导校服选用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自主设计体现本校文化的校服款式,按程序组建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校服类别,加强校服质量、价格、服务的监管等。学校在校服招标前后及新学期征订前后均向县学校卫生健康和后勤服务中心报备(乡镇学校由中心学校报备),各环节资料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八条 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组建,人员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代表等各方代表单数组成。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履行校服选用采购的主体责任,组织校服征订工作。包括制定征订方案,确定校服的质量、价格、数量、布料、款式等,实施招标活动,验收校服质量,督促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保障服务等相关工作。做好校服费用的收缴、支付,及时回应学生家长、社会的关注等。
第九条 校服生产企业。为公安县学生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专门生产场所,有相应生产规模;
(三)具备校服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运营能力;
(四)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抽检合格;
(五)能提供公安县本地化服务,在公安县设有长期稳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信誉良好;
(六)企业法人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七)通过审核进入《公安县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名录库》等。
第三章 征订实施
第十条 校服类别。校服可分为春秋装、夏装、冬装等。
第十一条 征订次数。学生每三年征订校服一次,原则上为义教段一年级、四年级、七年级,高中一年级各征订一次。校服因学生成长变化或破损后可根据学生需求适时适量增订。乡镇中小学原则上只征订春秋装。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学校启动校服招标工作前,由学校校服选用委员会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同意征订人数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组织招标,低于80%立即终止学校学生校服选购工作,且一年内不得就学生校服征订工作再次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学校应统筹校服征订前期工作、校服征订招标工作、校服征订售后工作。要制定前期工作方案,组建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指导校服公开招标,招标结果为得票或得分最高的一家企业。督促做好售后服务(具体征订流程见附件1 )。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校服采购合同由学校、中标企业、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3人以上家委会成员)三方签定(合同范本见附件3),每轮招标合同周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收费方式。学生校服费用由家长直接向校服生产企业扫码支付。不具备扫码支付条件的学校,校服费用的收取和支付应由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负责,采取双人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及时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对收支行为进行监督,每学期公开财务收支。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应与校服生产企业协商适当减免校服费用。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质量标准。校服严格执行《中小学校服》(GB/T31888)国家标准、《中小学学生装(校服)》(T/JYHQ0009-2021)团体标准,安全类别必须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701),《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针织学生服标准》(GB/T22854-2009)、《机织学生服标准》(GB/T23328-2009)等文件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合格标识。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外包装要符合规定、型号齐全、完整,准确标注产品标识,包括:
(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执行标准;
(三)纤维成分、含量;
(四)安全技术类别;
(五)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第十八条 质检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检规定,随机抽取校服订购款式6件密封留存(由企业提供3男3女),2件(1男1女)送县学校卫生健康和后勤服务中心封存,2件(1男1女)由学校封存,2件(1男1女)由企业封存,用于后期校服质量监测。合同期内,所有增加订购校服需与招标批次质量相同。
校服实施“明标识”“双送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即校服生产企业提供合格的成衣标识,并将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取得本批次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及校服生产企业积极接受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校服质检过程中如产生检验费,可在招标环节约定,由中标校服生产企业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服装验收。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应对校服进行认真校验,查看校服成品完整性、标识、检验报告等,完善交接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发给学生使用。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及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应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责令校服生产企业及时办理理赔事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校服工作必须接受家长、学生、教师及社会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服工作需聘请“两代表一委员”、学生家长代表、社区(村)工作人员三名以上为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时公开校服费用收支情况,每学期要在校门公示栏或家校联系群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得强制征订校服,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在学生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检验费、交通费等,不得收受校服生产企业回扣,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捐赠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从2022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 校服征订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
一、学校决策。校服征订工作纳入学校党组织“三重一
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结合校园文化特点确定校服款式及设计、按程序组建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并督导专班制定征订方案等事项。
二、成立组织。学校负责成立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师代表、家委会及学生代表、社会代表(专业机构人员、两代表一委员等)单数构成。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人数分别按参与征订人数确定(原则上每班家长代表不少于1人):500人(含500)以下不少于5名,500以上不少于7名,学生代表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小学1-3年级可不设学生代表)。家长及学生代表随机抽取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征求意见。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要广泛征求家长意见,收集汇总并确定是否征订校服(确定选用校服应征得80%以上的家长同意)。
第二阶段公开招标
四、信息发布。学校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招标工作小组在校门设专栏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必须包括校服类别、设计、数量、限价、招投标时间等内容(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校服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相关信息;规模较小的偏远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联合发布招标信息并实施招标活动。
五、评标流程。学校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招标工作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都必须采取资格审查、盲选票决的方式开展评标活动。具体流程:收取标书--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校服生产企业提供样服---纪检监督样服编号( 包括序号、价格,但不得有校服生产企业名称或其它暗示性信息) --现场查验—公开竞标(质量保证、价格优惠、售后服务等)--票选确定中标校服生产企业(最高得票或得分企业)--当场公布票选结果---确认结果--发布中标信息(中标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后期管理
六、签订合同。依据范本合同(附件3),由学校、中标校服生产企业、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3名以上家长)三方签定。
七、校服发放。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向校服生产企业索取质检报告,核对数量、规格,留存样服,对照征订名单发放校服。
八、上报备案。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学校将校服套数、
价格、中标企业信息(法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校服质检情况、到货具体时间、合同复印件、监测样品(1男1女)等情况向县学校卫生健康和后勤服务中心上报备案。
售后服务。学校及校服选用工作委员会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校服调换、补充购买等服务。